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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 
  一、动物疫病不仅危害养殖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但是,由于动物疫病种类多,每种疫病侵害的对象、发病特点、传播途径、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如果一个模式防制,既不现实也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对动物疫病需要根据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特点,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本条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既有利于采取不同措施,预防、控制、扑灭危害程度不同的动物疫病,也便于动员全国各级各方力量,集中目标,统一行动,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二、在总结国内动物防疫工作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惯例,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并对相应的防制扑灭措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于动物防疫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三、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类疫病对畜牧业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还将严重限制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有的疫病还将严重危害人的健康。二是对这类疫病必须采取紧急、严厉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国家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与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要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诸如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以达到控制和扑灭的目的。 
  二类疾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除平时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外,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有关物品出入等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防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控制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 
  四、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是充分发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体现。有利于其制定防制规划和办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疫病防治状况及实际需要调整病种名录。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规定和公布病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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