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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预防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办法和国家实行计划免疫的规定。 
  一、本条确定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主管地位。本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并赋予其制定并公布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权力,明确了预防规划、预防办法的法律效力,即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动物疫病防制规划、计划、制度、措施、办法、规章、规程和标准等具有强制性,对全社会有效。动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涉及到广大管理相对人,而且涉及到畜牧、内贸、卫生、工商、环保、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的部门,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一行动,才能使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计划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这项制度,是动物疫病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动物防疫法》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精神。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病种的确认,是实施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关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点,确定具体的应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国家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和物质,协调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免疫制度的实施。 
  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动物防疫结果进行监测,以确保动物防疫效果。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要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服务工作。 
  3.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仍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强制代作处理,所有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对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 
  三、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情况,在全国总体预防计划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存在的动物疫病提出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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