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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二条 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是社会公害,为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当对其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扑灭措施。本条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免疫制度,实行强制免疫,以防制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此,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了专门的动物防疫研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预防动物疫病的主要手段是免疫。我国对国内现存的某些主要动物疫病,已研制和生产应用了动物疫苗,在动物疫病防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的活跃,新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性地加强对动物疫苗研制的投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疫苗这种特殊商品,应建立专供体系,不得随意经营;建立健全动物疫苗保管的冷链体系,确保提供有效安全的动物疫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乡、村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落实责任制,解决防疫经费,以保证动物疫病计划免疫的实施和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2.发生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时,国家应当采取紧急、严厉的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 
  3.从发展国民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实际情况出发,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将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供保障。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所需的消毒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等,要有适量的储备,为使工作落到实处,所需药品和物质的储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及时迅速地扑灭疫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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