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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由于动物防疫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并带有强制性的系统性工程,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及农牧民加强防疫意识和提高防疫水平是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工作,是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职责,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一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履行这项职责时,要面向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民和基层防疫组织,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防疫水平、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防疫免疫计划。 
  二、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主体。加强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巩固和强化动物疫病预防的基层组织,对动物疫病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至关重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三定”的规定,组织做好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的落实工作。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制等措施,组织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适时开展动物预防免疫工作,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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