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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饲养场及时扑灭的动物疫病和种用动物健康合格标准的规定。 
  一、动物饲养场是动物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动物疫病,不仅会给本场带来巨大损失,还会形成一个巨大的传染源,极易造成疫情扩散。故本条规定,动物饲养场要及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饲养场发生动物疫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其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采取严厉的隔离、封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及时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传出。扑灭动物疫病后,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的监测,确认无疫情后方可恢复正常饲养,生产活动。 
  二、种畜、种禽、乳用动物的用途特殊,其疫病的防制尤为重要。如果其一旦染疫,不仅本身可以散发病原,横向传播疫病,而且还可以通过繁殖垂直传播疫病,造成疫病流行。其中人畜共患病,还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而,本条规定种畜、种禽必须保持无规定疫病的健康合格标准。实践证明。加强对种畜、种禽、乳用动物的健康管理,是控制动物疫病源头,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一个有效手段,这项工作作好可对整个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种畜种禽的检疫和监测,对种畜、种禽、乳用动物是否达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进行认证,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淘汰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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