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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六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释义】本条是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一、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有传染源,二是有传播途径,三是有易感动物,切断其中一个环节,就能有效地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与发展,防疫工作的实践证明,被染疫动物或消毒不彻底的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再装载或再接触动物,常常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具备的防疫条件标准做出严格规定,被管理相对人也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防疫条件、标准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本条对染疾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作了禁令性规定,即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动物防疫工作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消灭疫源,防止动物疫病发生的有效手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我国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执行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一日由原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外贸部联合制定的《肉品检疫试行规程》,该规程试行了38年,其中许多规定已不符合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肉品检疫试行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猪在可检部位,每40平方厘米面积内含有囊尾蚴虫体3个或3个以下的(含钙化的)猪肉可经冷冻盐腌后出厂。”猪囊虫在发达国家已消灭了50年。猪粪虫冷冻虽然死亡,但囊虫体还含有内毒素,不能被破坏,毒素对人仍有很大危害。《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款、十款、十二款;一九九零年卫生部制定的《肉与肉制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某些省、自治区制定的法规、规章等,都规定囊虫猪肉不准上市出售,只能化制处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从保护养殖业的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出发,对原《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必须废止。因此,《动物防疫法》做出了规定,授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如何处置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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