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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七条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 
  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料及实验动物的防疫管理的规定。 
  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本身就是引起动物发生疫病的病原体,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输、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否则,一旦造成泄漏扩散必将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为了防止运输、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引发动物疫病,本法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 
  二、病料是指从患病动物体上采取的病变组织,以供进一步检疫、科学研究及教学之需。常见的病料主要从血液、淋巴及有关组织器官采集,有时为了研究的需要可将整个尸体等材料做为病料。由于病料本身是带有病原体的,在运输过程中极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因此本法规定,只有教学、科研、防疫等特殊需要时,才允许运输病料。但是,必须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一是其本身为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二是在科研活动中常常要对这些动物进行攻毒试验,本身是带毒动物,是实实在在的传染源。因此,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单位必须对实验动物严加管理,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排出的污水、污物和实验动物尸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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