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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1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九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释义】 本条是对动物疫情管理的规定。 
  一、动物疫情即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动物疫情管理是动物防疫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动物疫情直接影响到动物防疫决策的正确性,因此,第一要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第二要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防止出现混乱;第三要制定出完善的疫情管理制度,包括疫情报告、疫情通报、疫情监测、疫情收集、疫情统计、疫情分析、疫情处理、疫情档案、疫情公布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动物疫情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本条对动物疫情管理主体、动物疫情公布作了原则规定,具体有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为了规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疫情的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动物疫情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明确了动物疫情公布机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全国的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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