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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2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二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一、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其确诊定性由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的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根据发病程度、流行状况、经济损失的大小,可视情况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有关场所进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扑灭措施,以减少发病,控制流行,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养殖业生产的发展。 
  三、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隔离 
  (一)是临时性隔离。主要用于急性疫病动物,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这种类型的隔离措施应用比较普遍,一般时间较短,在采取扑杀、治疗、消毒等措施扑灭疫情后,即可解除隔离。 
  (二)是长期隔离。主要用于慢性疫病动物。这类患病动物由于所患疫病病程很长,一时难以治愈,且由于多种原因又难以进行扑杀、销毁等果断措施予以扑灭,一般需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长期隔离,以保证其它动物的安全。这种类型的隔离一般较少采用。关于隔离措施的主体,既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隔离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即代表国家行政。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动物防疫法》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拒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当事人尚应按照动物防疫人员提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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