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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5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动物防疫的所有问题,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仍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本法对施行前发生的有关问题没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过至1998年1月1日生效,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动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今后则要依据法律,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尚需一段时间。另外,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也要求本法从公布到实施留出一段时间,以利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准备。 
  本法执行后,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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