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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为了鼓励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一是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主要包括:1.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等方面积极同违反动物防疫工作的行为进行斗争的;2.在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在生物制剂、诊断疫病的新技术和新药械等方面有发明创造的;3.在推广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4.在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等等。 
  二、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标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工人以及领导人员等。 
  三、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质上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晋升工资等;二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晋升职务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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