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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法有权解释机关的规定。 
  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因此,本条规定了驻军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驻军法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是最具权威性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机关对本法作出的解释,如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学者作出的学理解释等任何解释,都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法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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