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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区法院对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本条的规定是基本法的规定的具体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而享有终审权,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作为地方法院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际通例。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国防、外交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不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澳门现行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一向对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基本法保留了这一原则。并且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此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国家行为在国外有的也称主权行为,统治行为。在我国,国家行为是指中央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对外行使主权,对内行使统治权的行为,它最明显地体现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在国防方面,如对敌国宣战,实行战时管制,惩治战犯,举行军事演习等。对国家行为,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地方法院无管辖权。这既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是指澳门驻军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国防的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防务等活动。它包括抵御侵略、制止动乱、部队换防、军事训练和演习、军事设施的修建等。这些活动都属于澳门驻军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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