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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2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澳门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区法院涉及澳门驻军机关和单位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澳门驻军机关和单位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其管辖的驻军人员的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涉及到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澳门法律也同样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因此,澳门驻军的机关和单位应当与澳门居民一样,尊重和服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履行涉及财产执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澳门驻军是中央人民政府派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防务任务的武装集团,驻军的全部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驻军的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澳门驻军完成防务任务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所以,当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驻军机关和单位的财产执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不仅无权对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实施强制执行,而且也无权对除武器装备、物资以外驻军的其他任何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采取扣押、冻结、划扣、转移、没收和变卖澳门驻军的财产等任何措施,强制澳门驻军机关和单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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