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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2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八条 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有关执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军地司法机关相互联系和提供协助的规定。 
  在澳门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审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活动中,将会有大量的司法问题需要军地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作。比如军地双方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等。这些问题比较具体,在驻军法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条参照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帮助”的规定,对军事司法机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执法机关在司法方面的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相互联系和提供协助的具体问题,由军地双方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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