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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战争状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执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平时,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但在两种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国家或者是遇到了外敌入侵,或者是要履行共同防止侵略的国际条约,全国各地方、各族人民都要全力以赴,共同对敌,澳门特别行政区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赢得战争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以外的有关全国性法律,如动员、兵役、治安、戒严等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是进行战争、抵御外敌的主要力量。这些全国性法律与军队有密切关系,对军队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为了保卫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充分发挥军事力量在战争中特殊重要的作用,澳门驻军应当根据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受到三方面条件严格限制的:1.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必须发生了动乱,这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条件;2.这种动乱在性质上不是一般的动乱,而是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3.这种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已达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程度。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但是,当澳门发生另立武装、分裂国家、颠覆政府、制造澳门独立。妄图使澳门脱离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等动乱、暴乱活动,直接危及国家的统一或安全,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动乱和控制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如有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实行戒严管制、进行平叛防暴等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驻军应当根据这些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制止动乱,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恢复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维护澳门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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