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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八条 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享有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规定。 
  赋予澳门驻军必要的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是保证澳门驻军顺利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本条对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的免检等豁免作了规定。并对驻军及人员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和豁免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保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本条只把与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直接有关的即可能影响或妨碍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执行军事任务的检查、搜查和扣押的豁免权作了规定。由于澳门多年不驻军,现在澳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驻军及其人员的其他权利和豁免,因此,本条对驻军及其人员享有在澳门实施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豁免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规定。如澳门驻军人员入境审查的豁免、薪傣税的豁免、在某些公共地方携带武器的豁免、军用车辆在某些禁止停泊地点的豁免、军用设施房地产税的豁免等驻军及其人员为履行职责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豁免权,都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相应法律作出规定。 
  给予驻军及其人员必要的豁免权决不意味着驻军可以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澳门驻军作为一个武装集团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这里的所谓执行职务,是指驻军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包含三层意思:1.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依法从事的行为,既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任务的行为,也包括依照上级首长和机关的命令、指示执行任务的行为;2.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执行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超出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如驻军人员外出办私事的行为,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人员夹带个人物品或人员的行为,均不属执行职务的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一定的标识,如执行职务的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或携带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武器装备等。 
  为了保证澳门驻军依法享有这种豁免权,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本条还作了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即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才可以免予检查、搜查和扣押。因此,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职务遇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时,应当自觉出示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豁免权,绝对不允许假公济私,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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