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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时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如果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比如,在进行射击训练、军事演习、兵力调动,有可能影响市民安全、交通或需要封闭某一地区等等,应事先通报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配合,包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事先通告有关区域的人员暂时躲避。这一规定既体现澳门驻军对澳门政府的尊重,也是驻军训练、演习顺利进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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