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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1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军事用地的规定。 
  澳门只有23平方公里,土地非常宝贵。珍惜和爱护澳门的每寸土地,不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和澳门居民的义务,也是澳门驻军应尽的责任。解决驻军的军事用地既要能满足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需要,又要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发展。根据这一原则,本条对驻军的军事用地的提供,军事用地不再用于防务目的处理以及特别行政区政府需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解决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一、驻军的军事用地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军事用地是国家用地,不同于商业用地和个人用地。军事用地应由政府无偿提供,是世界通例。根据本条规定,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偿提供。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作为国家土地管理者的澳门特区政府有责任为驻军提供军事用地。所谓无偿提供,包括特区政府不得征收使用土地的各种税费,也包括征用、拆迁所需的费用不由驻军负担。 
  二、驻军的军事用地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应移交特区政府 
  军事用地是特区政府无偿提供的,应用于防务目的,如因防务任务的变化或作战部署的调整等,有些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应当无偿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特区政府自主决定如何处理。 
  三、特区政府需要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需要经中央政府批准 
  如果澳门特区因建设需要,必须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应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在不影响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情况下,为支持澳门特区建设,可以批准将部分军事用地交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必须将这部分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同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为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该军事用地的地点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新的军事用地重新建设军事设施,承担建设该军事设施的费用。重新建设的军事设施是指原来的军事用地因用于公共用途而损失的军事设施,不是新增加的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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