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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联系机制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实行高度自治的一个地方政府,澳门驻军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负责防务的武装力量,它们之间分别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但在同一地区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为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提供必要的土地及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条件。澳门驻军要遵守澳门法律,必要时,根据特区政府的请求和中央政府的批准及中央军委的命令,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因此,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也是一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就是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对联系的部门、人员、方式、时间,以及内容、协商处理事宜的方法、原则等作出约定。这种制度如何建立,应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商定。联系制度要坚持互相尊重,真诚相待,联系方便,解决问题的原则。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机制协商处理事宜的范围,本法只限定“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与驻军无关的或地方的事宜不属协商处理的范围。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种新型的关系。通过联系机制的建立,必将加强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增进双方的友好合作,既有利于驻军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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