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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区事务和特区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规定。 
  第一,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这是对驻军在处理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时的一个总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事务主要指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围内的事务。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澳门驻军决不可染指和过问。 
  第二,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需要明确三点:一是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不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是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澳门驻军不得干预。二是只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独自完成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才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请求”澳门驻军协助。三是澳门驻军只有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军委下达命令,方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未经批准,澳门驻军不能主动协助维护治安和救助灾害,以体现“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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