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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遵守全国性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 
  第一,澳门驻军人员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对我国所有公民的要求,澳门驻军人员也不例外,并且还应当是遵守的模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澳门驻军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受命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执行防务任务,不能因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澳门驻军就可以不遵守其它的全国性法律。 
  第二,澳门驻军人员在遵守全国性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谓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虽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都必需遵守,不可违反。这是澳门驻军高度尊重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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