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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第一,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是国家从大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军费问题上曾多次讲过:驻军部队的费用由中央政府开支,不用香港特区政府负担。这是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所作出的正确决策。参照香港驻军费用负担办法,本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驻军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澳门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精神。同时也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不要特别行政区一分钱,完全符合国家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符合广大澳门居民的利益。 
  第二,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就是说澳门驻军全部花费的钱由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国家财政对澳门驻军经费全额拨付,为驻军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国家保障驻军的全部开支,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给驻军人员提供高于内地军人的待遇,这同时也是对驻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驻军和驻军人员绝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和介入澳门社会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经商,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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