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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6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的规定。 
  一、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所称重点危险废物,是指污染危害大,需要特殊处理的危险废物,例如含砷、汞或者铬渣等有毒重金属的废物,铅酸电池等废物,国外通常统称为特殊废物,并列为专门管理。1998年我国发布了危险废物名录,共计47大类,来源主要是各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废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防腐剂、废电池、医院手术临床废物等。在众多危险废物中,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特种垃圾三种产量大、危险程度高,格外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废电池中含有的镉、铅、汞等重金属和酸、碱等电解质溶液,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据悉,一节普通含汞电池能损坏一平方米的土地,一节纽扣电池可对数十万升水造成污染。目前我国电池产量居世界第一,每年生产含汞电池138亿多只,含镉电池4亿只,含铅电池2500万只。作为世界最大的电池消费国,我国每年产生数量庞大的废电池。据环保部门介绍,绝大多数旧电池都被当作普通垃圾处理。含有汞的旧灯管,也是日常生活产生的重要危险废物之一。据中国照明协会统计,我国每年的荧光灯产量约为8亿只,每年消耗的荧光灯数量为4亿多只,用汞量约为12吨多。如果随便乱扔乱弃这些旧灯管,其中的有害成分汞就会通过皮肤、呼吸或食物进入人体,对人类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我国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一是处置设施建设滞后,集中处置率低。我国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沈阳、杭州等极少数城市建成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处置能力仅18万吨海三,但处置功能不全。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每年有300多万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发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根据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历年累积的待处置量,兼顾一并处置的医疗废物量,将规划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同时,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退役费用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这些设施、场所关闭、退役后没有资金来源保证退役后的维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目前一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在服役多年后,有的已经退役、关闭,有的也即将要退役、关闭,都涉及到退役费用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将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我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我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资金不足问题,这次修订本法增加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资金的来源,有利于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防治。 
  二、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涉及到这些设施、场所的去污、拆除、废物处置和环境恢复等诸多环节,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退役后的维护费用和场地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的费用也非常高。因此,为做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减少最终处置、退役的一次性投入,保证退役所需费用有可靠的资金来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投资或营运单位应当在投资建设前或该设施、场所运行过程中预提退役费用。对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后所需的维护费用可以从该设施、场所运营期间的收益中预提;对于还未开工建设的,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投资单位应当将退役费用列入该设施、场所的投资概算;对已建设完成并运行的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该设施、场所的营运单位应当在运行过程中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我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的预提取和管理办法,需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法规定抓紧制定,以保证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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