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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三化”原则中,首先是减量化,即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本条就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清洁生产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采用什么样的原材料、能源和生产工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自己决定的。但国家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往往通过法律等手段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适当限制,引导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之路。实践证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清洁生产,不仅可以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还可以为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比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提高生产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工业固体废物末端处置的费用等等。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实施。 
  本条规定对原法第三十条所作的一处修改是在最后增加了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的内容。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不是一个绝对的减少“量”的概念。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有的企业随着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白加更新,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量上可能确实减少了,但由于所产生废物在性质和种类上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它的危害性反而增加了。比如,企业采用原来的工艺和设备,产生的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新的工艺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大大减少,但其中危险废物的含量或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物质的成份却增加了,给环境的威胁并没有随着工业固体废物数量的减少而降低。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本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在选择原材料、能源和生产工艺、设备时,必须同时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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