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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规划应统筹考虑固体废物的“三化”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同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同生态建设和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同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密切相关。将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必要的。九十年代以来,在全国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中设立了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其中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和综合利用率的指标,对指导和考核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九五”期间,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三江三湖”和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上,在建设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同时,也安排建设了一批生活垃圾处理厂;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发布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这一期间取缔、关闭了一大批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得到较大幅度的削减。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要求,认真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固体废物的“三化”要求。这是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加的内容,旨在强化政府的责任、强调固体废物的“三化”原则在相关规划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的作用。实行固体废物“三化”是本法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根本途径和治本之策,同时它又是一项十分庞大、十分复杂、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编制时,需要同时安排,相互促进,统筹考虑,不能偏废。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或者作为一种生产的原料,通过各种处理、处置方式使其完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这就是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发展循环经济是达到固体废物的“三化”的基本途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根本解决方法。我们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既是国际、国内经验的总结,又是现实的必然选择。我国正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循环经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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