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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必须遵守、履行的某种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指单位和个人不能实施破坏环境,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必须承担治理被破坏的环境的责任。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既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属于侵犯国家、集体和企业、个人的经济社会利益和人体健康的行为。因此,这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又明确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二、单位和个人有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检举和控告权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据此,公民有在适宜的环境中进行生产、生产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本法赋予对任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是必要的。检举和控告既可以向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但应当注意说明被检举或者被控告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等情况。赋予单位和公民个人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检举和控告权,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污染事故也能作到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受理检举和控告的有关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护单位、个人检举权、控告权及其相关权利,要为单位和个人的检举和控告提供便利的方式和条件,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受理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造成污染的行为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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