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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5月至6月,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肯定了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得的成效,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八年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重视的、积极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也有所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1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4.73亿吨,综合利用率由1995年43%提高到52.1%。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场(厂)741座,垃圾年处理量7835万吨,处理率由1995年32.7%提高到58.2%。1998年以来,全国环保资金投人有了大幅度提高,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就投资131亿元,其中利用国债资金53亿元,建设了147座垃圾处理场,增加年处理能力1970余万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92座,日处置能力3416吨。同时,“报告”又指出:各地贯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估计过高。要清醒地看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形势依然严峻,任重道远,不容乐观。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1996年的6.59亿吨增加到2001年的8.88亿吨,年增长7%;其排放量由1690万吨增加到2890万吨,年增长14%。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垃圾清运量已由1996年的1.08亿吨增加到2001年1.35亿吨,年增长4%,虽然目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58.2,但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0%左右。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000万吨。存在的突出间题主要有:一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问题突出。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标准不高,处理方式单一。三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低下。四是三峡库区污染防治规划亟待进一步落实。五是电子废物污染问题逐步显现。六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的这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着手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于2004年10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2004年12月)两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0票造成,3票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6章91条(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77条)。这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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