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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2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经费及其财产使用和保护的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强调,无论是国防教育经费,还是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都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 
  本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的规定,是关于保护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在这里,挪用、克扣的对象既包括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挪用是指把应当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和财产转移到其他方面使用;克扣是指私自扣减应当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和财产,将其全部或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是国家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物质保障。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将严重影响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国防教育法在强调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还为此专门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关于国防教育经费及其财产使用和保护的规定,有利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正确对待、使用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保障其专门用于国防教育事业,有利于鼓励、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地资助国防教育,促进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防止发生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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