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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负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的职责;二是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 
  国防教育师资是指担负国防教育任务的专职和兼职人员。能够成为国防教育师资的,既可以是国防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军队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也可以是离退休干部及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国防教育师资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泛,主要是由于国防教育对象的多类别、多层次的特点所决定的。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一个前提,也是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因此,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的职责,抓好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本条第三款规定,“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这是从思想、知识和技能三个方面规定了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条件。国防教育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的,它需要有更多有志于这项工作的人加入到国防教育师资队伍中来,以满足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国防教育重在普及人民群众的国防知识,它对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条件,不需要像学历教育那样,有严格、具体的要求。因此,只要是热心国防教育,掌握了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都可以被选拔为国防教育教员。当然对于选拔国防教育的机构和单位来讲,它可以根据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实际需要,择优选拔和聘用国防教育教员。 
  由于国防教育的内容丰富、知识面广,而且是一项不断发展的事业,因此,从提高国防教育教员的素质上讲,也需要对国防教育教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国防教育教员的培训通常实行专门院校培训和工作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为了重点培养专职国防教育教员,1992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国家教委与解放军总参谋部联合发文,委托军队院校为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举办了国防教育专业本科班,其招生对象是在军训试点高校、高级中学工作两年以上,45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专职和兼职教师,经学校推荐均可报考。学制为全脱产两年,成绩合格,授予大学本科证书,学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这项具体措施为完善国防教育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国防教育教学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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