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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国防法和本法专门对国防教育经费保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国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国防教育经费的投入,为国防教育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法依据国防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这里所讲的“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的上述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条规定的处罚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负有掌管国防教育经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主管人员”,是指可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防教育经费的人员,主要由领导人员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管理国防教育经费的有关业务人员。 
  对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行为,本条设置了两项法律责任:一是由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限期归还;二是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与本条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两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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