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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非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破坏”,是指人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殆尽,无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侵占、破坏行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行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但违法行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行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人,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种类和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侵占、破坏和损毁国防教育设施、场地和展品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实施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一、警告。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轻微的处罚。这种处罚虽然带有教育性质,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它与本法第三十三条对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的主要区别在于:警告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责令违法者本人改正;本法第三十三条的批评教育则是一种思想教育,是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启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高认识,自觉改正错误。作为行政处罚的警告,与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中的警告,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二者虽然同属于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但前者是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后者则是由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 
  二、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金额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罚款是一种经济性的制裁手段,同样具有强制性质。 
  三、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最重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的相关条款和罪名较多,主要有: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4)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5)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7)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8)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综合分析,依法定罪量刑,从而运用法律惩诫手段,保护国防教育基地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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