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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国防教育活动的良好秩序,维护国防教育应有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是公民支持和参加国防建设应尽的义务。由于国防教育涉及面广,举办活动大多在公共场所进行,参与人员数量多,如果不法分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不仅严重妨碍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破坏国防教育的庄严气氛,而且也容易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近些年来,随着各地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打着“国防教育”的幌子,借机进行诈骗;有的还以兴建“国防教育基地”、“国防娱乐园”为名,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买卖和展示军事装备、设施、制式服装等,造成恶劣影响。例如,1999年6月23日,团中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向全国新闻界发表声明,揭露“‘99`暑假全国少年军事夏令营”是一起盗用该中心名义的欺诈行为,提请各有关学校、少先队组织提高警惕,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暑假活动非法牟利。再如,湖北省某县一名乡村中医以“湖北省鄂东特种学校”和“鄂东青少年军校”两块招牌为幌子,10天之内就在省内外骗招200多名学生,获取了大量钱财,这个非法办学机构还伪造了“中央军委首长接见学校师生”的假照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现象在《国防教育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必须引起重视,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拘留、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七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对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认定“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犯罪行为时,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等等。“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冒充国防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借“国防教育”之名兜售伪劣商品,盗印书刊资料;有的以举办“国防教育师资培训班”、“少年军校夏令营”等名义,大肆聚敛钱财;有的伪造、盗用国防教育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活动;有的为捞取钱财不惜采取政治欺骗手段,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认定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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