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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2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作用的规定。 
  国防教育要实现社会化,需要为人民群众接受国防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也需要有一大批国防教育场所为依托。这是在全社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了许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这些场所初步满足了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在当地国防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新形势下大力普及和加强社会国防教育的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国防教育场所的需求相比较,我国国防教育场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防教育场所接受国防教育的社会需求,加快我国国防教育社会化的进程,国防教育法从进一步挖掘现有国防教育场所的潜力,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大众应有的教育功能和使用效能的角度,对国防教育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本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接受国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为了保证公民能够顺利的行使这种权利,履行这种义务,国家管理的国防教育场所有责任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安排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当尽可能便于大多数的群众前来参观;安排的教育内容,应当尽可能与一般群众的接受能力相适应,易于群众了解和掌握;场所内的各项服务设施应当尽可能齐全配套;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受教育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学校等单位组织所属人员到国防教育场所接受国防教育,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在社会国防教育中能够产生规模化的效应,是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的。因此,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各地的国防教育场所应当给予优惠或者免费。至于如何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国防教育场所可以根据当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次,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根据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防教育场所具备了该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由于国防教育基地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障,因而在社会国防教育活动中可以发挥国防教育场所主阵地的作用。同时,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为了适应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给中小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提供最优化的社会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予以免费,不得收取任何与接受国防教育有关的费用。此外,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全民共同参与国防教育,全社会集中组织国防教育活动的日子,为了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配合全社会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社会免费开放。也就是说,在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一天,全国各地的国防教育基地都应当向公众开放,不得对到基地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收取任何与国防教育有关的费用。为了落实本条的规定,各地的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在当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尽快制定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具体办法。 
  由于国防教育场所承担了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和免费的义务,国防教育基地承担了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进行国防教育以及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对社会免费开放的义务,为了保证国防教育场所和国防教育基地自身的发展,持续不断地为社会国防教育提供良好的服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扶持、财力和物力支持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为本地的国防教育场所和国防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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