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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活动的规定。 
  国防教育是国家着眼于建设和巩固国防,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教育事业。国家在责成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领导和组织国防教育职责的同时,对于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的有益于国防教育事业的活动,都给予支持和鼓励。全民国防教育需要全民、全社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我国国防教育的长期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里,有许许多多热心国防、关心国防教育的社会组织,也有一大批情系国防、衷情于国防教育的公民。他们对全民国防教育事业,孜孜以求,无私奉献,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他们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化的国防教育活动,自发地兴办国防教育场所,举办国防教育网站、知识竞赛和巡回展览,创办国防教育刊物,出版国防题材的作品和普及读物,推广国防体育项目,举行军民联谊活动,等等。正是他们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极大地促进了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为我国的国防教育事业作出了宝贵的贡献。需要特别提到的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还不健全、许多全国性的国防教育工作难以组织和开展的情况下,一些把国防教育视为己任的社会团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了许多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留下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规定既是对以往有志于国防教育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创出的业绩、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又是对今后能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继续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的一种倡导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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