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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实施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防教育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表彰和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突出贡献”一般是指在进行综合性的国防教育工作或者完成单项国防教育任务中,做出大家公认的显著成绩或者做出有益于国防教育的重大行为。实施表彰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实施奖励的主体,既可以是上述机构,也可以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表彰主要是精神鼓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掌握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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