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1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规定。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防教育法作出的一项重大规定。以法律形式为一项教育事业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宣传活动日,这在我国建国以来的立法史中是不多见的。这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全民国防教育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心愿。 
  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问题,在国防教育法起草过程中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这个设想首先是由长期从事国防战略问题研究的专家提出来的,并很快形成了大家的共识。在这个问题上,大家有两点共同的认识。其一,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人们远离战争,全民国防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和平麻痹思想在一些地方、一些群众特别是在一些担负领导职务的干部当中有所滋长和蔓延,尤其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有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甚至忘记了国防建设。面对人们的思想防线已经潜伏的“决堤”危险,国防教育立法必须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感,必须采取有力的举措,唤起人们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夯实全体公民随时准备抵御战争的思想防线。其二,国家要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就要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基于上述考虑,国防教育法草案从第一稿开始,就将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设想写进了条文里。 
  设置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或者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宣传活动日,不是我国的首创。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将每年12月 7日(即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的日子)定为“国难日”,在这一天,全国主要城市都要举行不忘国耻的纪念活动。前苏联早在1927年就将 7月10日至16日确定为“国防周”,在“国防周”内组织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它还将每年6月22日(即1941年德国向苏联发动侵略战争的日子)确定为“德国入侵苏联纪念日”,在这一天,莫斯科红场都要举行盛大的国防教育活动。法国将每年的11月11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法国和德国停战协定签订日)确定为“国防准备日”,在这一天,所有16岁至18岁的青年都必须参加以准备履行国防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参加活动的青年经考试合格,由国家设在军队的国防义务办公室颁发证书,作为今后考试、择业必备的资格凭证。越南于1992年决定每年12月22日(人民军成立纪念日)为“全民国防日”,在这一天,由国防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活动。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为我们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于“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日期选择,在国防教育法起草过程中,起草办公室确定了三项选择标准,即:一是要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根据这三项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防教育法草案将每年9月7日(即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订日)确定为“全民国防教育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国防教育法草案时,委员们一致认为,为了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国防教育,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完全必要的。同时,有的委员对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也提出了新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研究确定,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可以另作决定,不在国防教育法中规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并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一决定,确定了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有利于全国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