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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主体,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从军队和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看,一方面,军队和武警部队开展的国防教育本身就是其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国防的巩固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军队和武警部队更应当抓好对所属人员的国防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开展的国防教育必须适应其所担负的任务需要,因此在教育的内容、要求和目的上与学校和社会开展的国防教育也有所不同。在这方面,军队和武警部队过去和现在开展的所有教育都是为保证军队和武警部队完成其所担负的任务而进行的,而且是按照中央军委制定的一整套规定组织实施的。鉴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本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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