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建规章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5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特定地区违法焚烧能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其停止违法焚烧的行为,除此之外,还要对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为人在经济上进行制裁,具体罚款的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二、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下述四类地区禁止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是人口集中地区;二是机场周围;三是交通干线附近;四是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1999年4月联合发布的《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焚烧秸秆的区域。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秸秆、落叶等,所产生的烟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机场周围和交通干线附近焚烧秸秆、落叶,所产生的烟雾对飞机的起降、交通的安全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同时,从生态学上讲,也应做到秸秆还田、落叶归根,而不应将秸秆、落叶焚烧殆尽。对于违反法律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于具有焚烧秸秆、落叶数量较大、影响交通安全等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是否处以罚款及具体罚款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