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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3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释义】 本条是对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管理规定。 
  一、所谓粉尘,是指大气中直径为l- 100微米的固体微粒。广义上的粉尘也包括飘尘和降尘在内。主要来源于煤的燃烧和某些工业(如水泥)的生产过程。工业排放的粉尘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对呼吸系统和眼睛等危害很大。全世界每年约有1亿多吨粉尘排空,大气中的大量粉尘,还能干扰太阳对地面的辐射,从而对地区甚至对全球性的气候产牛影响。自然形成的颗粒状物质,如海水溅发的盐粒子、土壤粒子和火山灰等也是粉尘,只是危害比较小。本条所称粉尘,是指由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的粉尘。鉴于粉尘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采取的除尘措施包括: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备。如重力除尘、惯性力除尘、离心力除尘、洗涤除尘、电除尘、声波除尘等等。对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二、所谓废气,主要是指工业“三废”中所排放的气体部分。由于工业生产门类多样,工艺过程各不相同,排放的废气种类及其物质组成亦不相同。主要的废气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微粒等。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其中许多含有毒物质。这些有毒成份扩散到大气中来,然后进入人体,构成了对人体的威胁。本条第二款所指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主   要是指根据这些有毒物质的毒理性质,我国已陆续分类颁布的一些环境标准中所指的物质,如《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标准中规定的汞蒸气、氟化物、氯气、氧化锌等都是毒性很大对人体危害十分严重的物质,如含汞废气主要来源于冶炼、使用汞和汞盐的过程中排放的,其可致人慢性中毒和神经系统症状。又如氟化物,多产于炼铝、磷矿石加工等工厂。氟化氢对人体的危害比二氧化硫大二十倍,能使人和牲畜慢性氟中毒,导致牙齿、骨骼发生病变。必须对这类物质的排放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有些生产企业确需排放的,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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