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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4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释义】 本条是对防治恶臭污染大气的规定。 
  所谓恶臭,是气态的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刺激人的感觉器官引起不快或者有害感觉的气味。这种气味一般是从恶臭物质中散发出来的,这类物质主要有:氯、氨和硫化氢等无机化合物;硫醇、脂肪酸类等有机化合物。散发出的气味有:臭鸡蛋味、烂洋葱味、粪尿味、烂卷心菜味等。这类恶臭,轻则使人们恶心、头痛、不安、忧郁、失眠、食欲减退等。重则刺激人体引起眼结膜炎、记忆力减退、胸痛、咳嗽、呼吸道病变,严重中毒甚至使人昏迷、死亡。 
  恶臭的污染源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施肥和生活排泄物的处理等。因此,必须由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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