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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4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释义】 本条是防止在特定地区焚烧某些能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规定。 
  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是一种公害,对人体健康影响极大,因此,必须防止这些物质的产生。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这是因为,沥青、橡胶、油毡、塑料、垃圾和皮革等物质,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在人口稠密或者集中地区,其危害和影响将更加强烈。之所以在法中明确对这些物质的焚烧要严格控制,就在于其有很大的毒性,危害性大于其他物质。如沥青以及使用沥青的油毡在焚烧过程中,将会产生含有大量的多环芳香烃和少量的氧、氮、硫等混合物,其毒性很大。这些物质能使植物叶片变黑、枯萎甚至死亡,并使人体发生急性或者慢性中毒。因此,必须在上述地区禁止焚烧这些物质。本条所说的“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特定区域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规定。这些地区,一般是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这是因为,一些地方的农民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秸秆和落叶,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在机场周围焚烧秸秆和落叶,所产生的烟雾严重影响飞机的起降,影响航空器以及机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在交通干线附近焚烧秸秆和落叶,烟雾严重影响交通干线的能见度,危害交通安全。同时,秸秆、落叶的大量焚烧也严重浪费了宝贵的生物资源。因此,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本条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地方根据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禁烧区”的范围。例如,江苏省明确的“禁烧区”范围包括:机场为中心半径为15公里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1公里的地带等。至于“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疗养胜地等周边地区。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例如,除了“禁止”露天焚烧之外,还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为这些秸秆和落叶找出路,如鼓励单位和个人综合利用秸秆和落叶,将秸秆和落叶粉碎后掺入添加剂,制成建筑物装修的材料;再如鼓励农民利用秸秆多养牛,用“过腹还田”的办法,既消化秸秆,又养牛、肥田;还如积极推广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技术;控制收割留茬技术;秸秆速腐技术等。因此在实践中,要把“禁止”措施其他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运用,以实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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