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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4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规定。 
  所谓臭氧,是指氧的同索异性体。分子式O3。浅蓝色气体,有特殊臭味,有毒。易分解(半衰期约为20分钟)。分解出来的原子氧有强的氧化性,能杀死细菌和病毒等。大量用于水和空气的消毒。臭氧本身是空气污染物之一。所谓臭氧层,是指大气干流层中臭氧浓度最大的一层,位于20一25公里的高度。其形成是上层大气在小于0.20 μ波长的太阳紫外辐射作用下,氧分子分解成氧原子,氧原子又与氧分子化合而成。该层的臭氧能大量吸收太阳紫外线,使该层增温;同时还可使地面上的生物免受过多紫外线的伤害。而少量紫外线透过此层到达地面,可以起到杀菌治病的作用。据估计,臭氧递减 10%,地球上不同地区的紫外辐射量将增加19- 20%。可见大气中臭氧的增减,会引起紫外辐射和热力平衡等的变化,从而引起生态和气候变化。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产业的某些废物,大型喷气机的高空飞行,到一定程度时会改变平流层的组成,减少臭氧含量。因此保护臭氧层,对保护自然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臭氧层破坏是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5年3月22日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于 1989年9月加入了该《公约》,于1991年6月加入了 1990年经修正的该《议定书》。按照有关国际规定,我国应在1999年将氯氟化碳(包括CFC-11、CFC-12、CFCll3、CFC-114和 CFC-115)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 1995- 1997年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到 2010年将氯氟化碳、哈龙(包括哈龙 1211和哈龙 1301)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削减为零。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1993年我国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1994年我国进一步制定了烟草行业补充方案。在《国家方案》中,我国规定在2010年实现氯氟化碳、哈龙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完全淘汰。为了实现《国家方案》确定的目标,必须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因此,我国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本条还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这方面的规定有: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1999年12月3日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上述三部门于2000年4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上述三部门于2000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于1999年5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于 1997年 11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以及由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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