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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2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三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规定 
  一、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是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将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总结,并通过有关渠道公开的书面文件。它是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的客观反映,也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已经开展这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等46个城市向全国范围发布公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发布年度的环境状况公报,对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这些环境状况公报中一般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报内容来体现。当然,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在环境状况公报中体现,也可以单独发布。这就比《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状况的结果。 
  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发布主体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环境质量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这其中就包括大气环境。另外,考虑到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符合需要的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在目前的条件下,统一要求全国所有城市都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还不大可能。有的小城市并不具备技术和经济条件。因此,法律只要求大、中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这里所说的“大、中城市”是指符合《城市规划法》要求的大、中城市。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另外,修订后的法律只要求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至于这一期限是多少,是每天、每月还是每年,法律没有加以限制。各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比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目前就已经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日报,每天对北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进行公告。没有条件做到的或者大气环境质量良好,不需要每日公告的,也可以一周一报,或者一月一报。需要说明的是,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是公众了解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必须通过公开的渠道加以公布,否则就不能称为“公报”。因此,不论多长周期发布的公报,都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不能以污染严重不利于社会稳定等理由搞“暗箱操作”。 
  三、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阶层的环境意识越来越高,当地环境质量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气环境质量逐渐成为和天气一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事项。有的大、中城市居民开始象关心天气变化一样关心大气污染程度。这就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修订后的法律适应这一变化趋势,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所谓“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就是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立足于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对未来一定期限内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作出预测结论的活动。它在性质上类似于天气预报。要完成上述工作,一方面需要经济、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还需要专业的监测技术人员,同时还取决于当地大气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我国目前还基本上作不到。因此,法律规定了鼓励性条款,要求条件具备的城市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四、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内容。根据第二款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具体而言: 
  1.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所谓“大气环境污染特征”是指当地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特点和形态。比如,该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是属于煤烟型污染还是机动车排放为主的污染,污染物排放有哪些明显的特点,大气环境质量是恶化还是有好转的趋势等。它是经过对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后得出的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结论和看法。 
  2.主要污染物种类。即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主要由哪些污染物导致。比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同时要分析各种污染物在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来源。一般情况下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来自煤炭,而氮氧化物等主要来自机动车。公报中应当作出分析和说明。 
  3.污染危害程度。即根据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程度的分析,得出的大气环境对人体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严重程度。这一般通过大气环境质量级别来表示。比如,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镇规划中划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应当执行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具体而言,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0.06mg/m3,日平均不得超过0.15mg/m3,1小时平均不得超过0.5mg/m3;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0.2mg/m3,日平均不得超过0.3mg/m3;氮氧化物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日平均不得超过0.1mg/m3,1小时平均不得超过0.15mg/m3。超过上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即属于超过二级环境质量的区域,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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