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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的规定。 
  众所周知,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主导地位,在我国化石能资源的探明储量中,煤炭占了92.2%。这一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有较大的改变。传统的煤炭开发和利用技术对大气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其中有80%以上的煤炭用于直接燃烧。据统计,1998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2087万吨,烟尘排放量1335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44万吨。其中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约占总量的70%以上。因此,要从根本上控制严重的大气污染,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发展和推广煤炭的清洁利用,使用洁净、高效的洁净煤技术。这不仅是我国煤炭工业调整产业结构,实行综合开发,提高煤炭利用率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煤炭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对策之一。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我国的洁净煤技术是以煤炭洗选为源头、以煤炭气化为先导、以煤炭洁净燃烧和发电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中国洁净煤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中,列出了14种技术作为我国发展洁净煤技术的主要领域。其中煤炭洗选、型煤、水煤浆、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属于煤炭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洁净煤技术;煤炭气化、煤炭直接液化、循环流化床发电、烟气净化、工业炉窑、粉煤灰综合利用等属于煤炭深加工和有效利用方面的洁净煤技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要做好以下工作:(1)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率;(2)推广型煤技术,逐步限制散煤燃烧;(3)推广动力配煤技术;(4)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坑口电站,实现煤电联营;(6)在大、中城市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小锅炉;(7)发展城市煤气;(8)鼓励发展先进炼焦技术。为此,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这主要包括:制定技术引导政策;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增加资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对排污行为的经济和行政控制,减少以交费替代技术改造的现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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