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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释义】 本条是对防止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存放造成大气污染的规定。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是产生粉尘污染的重要原因,有的还容易自燃。习惯上,我们将粒径在1-75微米的颗粒称为粉尘,它主要由工业生产上的破碎和运转作业所产生。空气中大量的粉尘堆积,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或者加重呼吸系统的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根据本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上述物质的,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人口集中地区。所谓人口集中地区,一般是指人口居住、通行的密度较高,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比如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办公密集地区、商业中心区等等。在上述区域内,一旦产生大气污染或者煤炭等产生自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影响将会远大于其他地区。有鉴于此,法律规定对在上述地区存放煤炭等易自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质,应当严加控制。 
  本条将原法中的“石灰”改为“砂石、灰土等物料”,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实际中产生粉尘污染的砂土类物质不仅仅是石灰,还包括其他砂石、灰土。为了更好地控制扬尘污染,修订后的法律决定作上述修改。 
  煤矸石是指洗煤厂的洗矸、煤炭生产中的手选矸、半煤巷和岩巷掘进中排出的煤和岩石以及和煤矸石一起堆放的煤系之外的白矸等的混合物,它是矿业固体废物的一种。煤矸石弃置不用,不仅占用大片土地,其中的硫化物逸出或者浸出会污染大气、农田和水体。矸石山容易自燃引发火灾,或者在雨季崩塌,淤塞河流造成危害。我国目前积存煤矸石达10亿吨以上,每年还将增加1亿吨。煤渣是工业固体废物的一种,主要是煤炭燃烧剩余物。煤渣弃置堆积,不仅占用土地,释放含硫气体污染大气,甚至会自燃起火。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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