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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保护大气环境义务,并对违法污染大气的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利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大气环境之中,都希望呼吸到清洁的空气,保护大气环境应成为全民、全社会的事情。因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不得实施破坏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每个人又都享有生活在清洁空气中的权利,如果大气环境受到污染,就有可能使人体健康受到损害,因而,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法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权。国家环境保护局也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目的、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实施。其中提到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应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违反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行为,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的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发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检举和控告的方式则不受限制,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检举和控告既可以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此外,根据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要素的不同,还可以向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比如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部门。在检举和控告时,应当说明被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所造成的污染大气环境的事实等情况。接受检举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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