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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对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直接控制污染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必须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才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整个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总体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并考虑了我国各种环境要素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等特点而制定的在全国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国家经济条件。即为执行该标准所花费的费用和收到的效益是否合理,能否做到。(3)国家技术条件。即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按现有的污染控制、治理技术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本条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不能制定得过严,致使绝大多数企业达不到要求,将多数企业置于超标排法的违法境地;也不能将标准制定得过宽,而达不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技术条件不同,很难对所有的污染物排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在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或者有些污染物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大而未被列入国家标准时所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所制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这类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二是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如果要制定地方标准,则必须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由于各地方污染源不一样,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多数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而有些地方可能执行国家标准也不能达到当地环境质量的要求,特别是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污染源,因此,地方只有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才能保证当地大气环境的质量状况。本条同时要求,地方标准的制定,必须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使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了解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及时根据各地的情况修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已有国家标准,必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特殊的情况。机动车船具有流动的特点,需要在全国通行。如果各地都制定自己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会影响地区间的交通运输,影响经济的发展。在审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关于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固定污染源是可行的,但机动车船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应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个别地方确有特殊需要制定机动车船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由国务院批准。这一意见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本条规定,如果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五、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都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各个地区的特点而制定的,因而,如果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排放大气污染物,就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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