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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国家从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对此,本法已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本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规定等等,都属于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经济、技术政策,这些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因而得到法律的肯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还应依照本条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采取其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 
  2、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综合利用,主要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务院1985年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自然环境,都有重要意义。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患政策。国务院198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为了减轻城市大气污染,要采取既节约能源、又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要采取奖励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和留用利润。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既能节约资源,取得好的经济效果,又能减少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可以有效地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结合起来。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即对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奖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对单位和个人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如授予某种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等等。这里讲的“显著成绩”,是指对防治(包括预防和治理)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坏了的大气环境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主要包括:(1)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的综合利用、能够变废为宝;(2)对治理大气污染技术、少害或无害工艺、污染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有发明创造的;(3)对保护大气环境有很大成绩的;(4)积极同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的;(5)及时发现重大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隐患的;(6)在大气环境管理、科研、监测、监督或宣传教育方面有成效的等等。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中规定,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获得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发给获奖项目的工作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环保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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