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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办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群众的任务。由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实行的是现役制,他们所担负的任务和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因此,1985年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根据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应当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 
  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发证的范围,将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也列入发证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属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二,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更为方便。第三,我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后,每一公民都有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号码,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也不例外,拥有居民身份证这一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载体,是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根据本条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部队经常调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不实行普通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制度,无法按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居民身份证,必须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法律规定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军人和武装警察的居民身份证只有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军人和武装警察在使用、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以及对其身份证进行查验等,都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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